关于承接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强化监测任务的通知
2020-01-30 阅读数:1665
尊敬的合作单位:
当前,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处于输入病例的快速上升期,社区传播难以避免,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进一步指导各地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遏制疫情扩散,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议决定,我司将参与并协助完成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强化监测工作,详情如下:
一、排查病例
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14 天内有湖北省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14 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湖北省的发热患者;
3.来自其他已发生本地社区扩散疫情的省份;
4.有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
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具有以上任何一项流行病学史,并出现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肺炎、其它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或消化道感染症状之一者。
二、疑似病例
有以下三项临床表现,并具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史的患者:
1.临床表现。
(1)发热;
(2)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2.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14 天内有武汉市旅游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14 天内曾接触来自武汉市的发热伴有呼吸道感
染症状的患者;
(3)有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门诊和住院发现符合“排查病例”及“疑似病例”定义的病例时,分别填报《广东省医疗机构门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病例登记表》(附表1)和《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病例登记表》(附表2)。采集病例标本并送我司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排查检测。
三、标本类型。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例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等)、血清标本等。病例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优先采集下呼吸道标本;同时采集发病初期和发病14 日后血清。
四、标本采集。
收治监测病例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采集病例相关类型的临床标本开展筛查工作。
感谢合作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广东省医疗机构门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病例登记表.pdf/uploadfiles/file/20200130/20200130124231_0956.pdf
附件2-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病例登记表.pdf/uploadfiles/file/20200130/20200130124247_5538.pdf
20200130-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标本采集指南 -3.pdf/uploadfiles/file/20200130/20200130125653_9284.pdf